试析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三篇(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

试析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三篇(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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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一篇

  摘要:依法制定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制定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具有合法性,将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着重就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合法性进行分析和规范制定谈几点浅显的看法。

  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是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一项内容,然而,由于现实生活中,要求办证的潜在卷烟零售户希望增加一条就业渠道,有权办证的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是政企合一体制,为了完成销售任务,希望有更多的零售户销售卷烟,这就造成“合理布局”要求形同虚设,更有甚者,由于烟草管理部门对“合理布局”认识不到位或出于完成经营任务的需要,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烟草垄断经营所需要的“合理布局”存在疑虑,因此,对必须履行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认真学习,更难严格执行。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力图阐明“合理布局”合法性和市场经济中的存在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范制定途径。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制定的合法性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烟草制品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可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法规明文规定的必要条件,是有法律根据的。

  二、制定权限和范围的合法性

  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一条,授权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那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属于《烟草专卖法》授权组织,按照其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局依法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从制定主体上同样具有合法性。

  三、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可以避免专卖专营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过度竞争,从而保护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为净化卷烟零售市场,规范卷烟营销秩序奠定基础,最终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四、另外,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条第款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制定听证会要求、公告要求等,我们只要严格依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中的程序,开好听证会,适时进行媒体公告,到相关机关进行备案,那么,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就法律上站得住,市场上经得起检验,对卷烟零售户,对消费者,对社会都有好处的制度。

  当前零售点合理布局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制定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有的专卖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认识不够,以为制定规范性文件只要召开听证会和制发一份红头文件就可以了。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本质是为了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烟草行业的少数同志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在制定过程中可能忽视备案要求,最终因没有按规定备案而使制定的规范性无效。

  二、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重视程序不够

  对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制定只注重是否召开“听证会”,没有对制定听证程序严格执行。“听证会”如何对烟草专卖局的依法行政进行审查,审查哪些内容不甚了解。听证,乃公平、公证、公开之意,给人以阳光的色彩,给人以正义之希望,是各类不同意见的人们发表自己见解的平台,也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制定决策听取民意的重要途径,期望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让各种决策更趋合理,更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保证各方利益,然而如今一些听证会,却成了形式主义的又一表现形式,“走形式”成份大大超越听证会本身所应具有之意义。

  三、由于政企合一的特殊性和社会就业压力,在设定合理布局的条件上过份考虑完成任务,满足就业的要求,甚至在学校、油库、有毒物销售(如农药)、易燃易爆品销售等环境下,也降低要求,允许售烟,或者怕得罪人,不敢坚持原则,凡来申请,来者不拒,使办证审查形同虚设,另外也有过份教条、僵化,一定按卡死多少人才能设定一个点的死规定,造成边远山区、农村零售户稀少,不能覆盖市场,为不法分子留下违法销售假烟、非烟的空间,这些问题应力求避免。

  如何规范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一、认真调查研究,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合理布局草案。合理布局,关键在合理,合理就必须实事求是,这就要求最具体工作的同志,要掌握法律、法规,深入辖区,搞好调查研究,只有掌握大量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制定方案才能心中有数,而不因条件太苛刻,办证户太少引起社会就业不满,留下违法销售市场空间,也不因“没有条件”造成滥发证件,引发市场过度竞争,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二、听取意见采取“听证会”形式。根据《规定》第十六条,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这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在起草或者审查阶段进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形式。而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合理布局规定制定要求,必须要召开听证会,所以,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应当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国务院颁布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也制定了《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在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执行,经历必要的程序和合理步骤,落实公开、公正制度。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对外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规范性文件形成后还应及时公布,便于贯彻,更有利于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程序合法,使烟草行政机关制定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做到针对性强,更加科学合理。

  四、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这样做既是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促进烟草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将问题消灭在规范性文件实施之前,避免损害社会公众权益行为的发生,维护法律的权威。上级行政机关应经常检查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不合法的文件应当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内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文件进行清理,建立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度。

  试析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二篇

  一、目的

  为了实施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对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有效防止卷烟零售点之间的无序恶性竞争,在一定时期内合理控制我县卷烟零售户的总量和分布密度,切实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的卷烟消费环境,更好地维护国家、零售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

  适用安龙县境内所有区域。

  三、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2010年7月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出的国烟专〔2010〕234号文件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和满足卷烟消费的原则,对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达到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

  四、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遵循“合理布局、受理在先、逐步到位”的原则。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公开进行听证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布局的标准条件,在社会上予以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优化布局,服务社会。依据全县的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城乡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从方便消费者购买卷烟的角度,制定合理布局具体标准,达到合理配置市场资源,逐步优化卷烟零售点布局,防止无序恶性竞争,提高卷烟零售户盈利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目标。

  五、布局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专〔2010〕234号“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主要根据辖区内的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安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安龙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安龙县人大、法制办组织听证修订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客观依据。根据安龙县的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从承认尊重历史布局、逐步规范及优化布局、服务社会、构建和谐烟草的角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划安龙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

  六、基本目标

  (一)对现有的卷烟零售户。通过加强日常管理,加大查处违规经营力度,采用自然退出和违规淘汰等方式降低现有零售点不合理布局的比重。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又影响合理布局规划的,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证。

  (二)对申办或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按照《安龙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方案》,以年为单位通告办证时间,实行预先登记,集中受理,实地考察,统一办证,使我县的卷烟零售点布局逐步趋于合理。

  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代表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至六十周岁以内。

  (二)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时,应提供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凭证,县城申请户应提供8000元以上资金凭证;城乡结合部、乡镇主要集贸市场申请户应提供4000元以上资金凭证;农村自然村申请户应提供2000元以上的资金凭证。     

  (三)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以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合法有效的手续为审核依据;房屋租期在一年以内的一律不予受理办证;同一地址、同一门牌号内只能办理1个零售点。

  (四)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1、县城街道、乡(镇)政府驻地的卷烟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前、后、左、右”均在50米以上。

  2、除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按50米距离设置卷烟零售点外,其他行政村根据自然村寨人口状况设置零售点。每100户加减5户的人口集中自然村寨,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每个自然村寨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个,每个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不得少于80米。

  3、居民小区:凡60--100户的居民小区,设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300户以下的居民小区,设2个零售点,3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居民小区,设3个零售点,500户以上800户以下的居民小区,设4个零售点,8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居民小区,设5个零售点,且间距“前、后、左、右”均不得小于30米。

  4、中央、省、部队驻县机构等各类封闭住宅小区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内,可按每100户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的原则办理。

  5、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内原已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再新增;新设置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内不得设置超过3个以上的卷烟零售点,且卷烟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前、后、左、右”均在20米以上;候车室外卷烟零售点的设立按照本条“1-4”的规定设立。

  6、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综合性零售、批发货物市场内允许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但原则上不超过5户;已建成的综合性零售、批发货物市场内超过5户的则不再新增零售点。

  7、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距离限制,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

  (1)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娱乐场所(茶楼、KTV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2)营业规模在1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浴池,对内经营需要的。

  (3)营业面积市区在400平方米以上,其它区域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营业面积”是指用于生产经营的实用面积,不含仓库、住宿用房等。

  (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出具合法证件等证明资料后,在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下,优先考虑弱势群体(烈属、下岗职工、残疾人、特困户、灾难中受救助者),但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下列场所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存储化工、农药、化肥、燃气、建材、及主营烟花爆竹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二)经营服装、鞋店、音响、通信器材、维修店、美容美发、自动售货柜(机)、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等与食品无关的经营场所。

  (三)可能影响烟草制品质量的经营场所。

  (四)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五)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内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门口100米可通行距离内。

  (六)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卷烟经营资格被取消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烟草、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处罚两次以上(含两次),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与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租赁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十一)违法、违规建筑或国家规划将在一年内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十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

  (四)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五)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六)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十一、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十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十三、已依法设立的但不符合本实施方案合理布局规范要求的经营零售点

  对原已依法设立的但不符合本实施方案合理布局规范要求的经营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后,必须按照本实施方案中有关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调整。

  十四、申办程序

  (一)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一般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办证申请,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委托他人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制格式文本,提交申请人有效证明、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烟草专卖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作出许可证书面决定。经审查,凡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凡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之相关权利。

  (三)受理在先原则,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五、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龙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2007年公布实施的《安龙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同时废止。

  试析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三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零售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卷烟零售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礼泉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礼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施行。

  第五条 本规划所列合理布局,是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六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不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市场导向原则。应当结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加强零售户数量与卷烟销量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性,保持零售户总数基本稳定,发挥烟草许可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根本,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中心,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卷烟零售相适应的存储条件。

  申请人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第九条 设定标准

  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测量起始点为场所出入口的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测量需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起始点之间有马路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的一侧测量;

  (二)礼泉县城区、各乡镇街道属于繁华路段(街、道、路)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20米(含20米),其他街道为一般路段(街、道、路、巷),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含30米)

  城区繁华路段包括:县西南大街段(体育场十字至公园南路丁字路口)、兴礼路段(教育局丁字路口至报时楼十字)、市政街段(老干活动中心至政府十字)、建设路段(钻井公司十字至信合十字)、兴华街段(花半里小区十字至兴礼路西段与312交汇处)、西兰路段(建设路十字至体育场十字)

  除以上区域路段外,城区其他路段区域均为一般路段;

  (三)城区及各乡镇小巷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四)自然村在100户(400人)以上的可设1个零售点,人口、户数较大的自然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适当增加零售点。原则上保证每个自然村设1个零售点;

  (五)过境公路沿线及乡镇间主要公路沿线设立零售点参照自然村规定设定;

  (六)县城城中村(如:东关村、西关村、西北关村、柴市村、南关村、北关村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街道商户、自然村规定设定;

  (七)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300户(含300户)以上,设立1个零售点。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

  (八)具备允许经营卷烟零售条件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车站候车室内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单层候车室内总数不超过1个;车站站前广场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九)城区商业街、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情况设置零售点,但5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1个零售点;

  (十)具备允许经营卷烟零售条件的综合市场的设置:市场内按50个摊位(含50)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摊位加设1个零售点;对于较大型交易市场摊位在500以上,最多设立5个零售点。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小于100米,此类市场店面面向街道或小巷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以下申请零售点的,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后,经审查情况属实,可适当放宽标准,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

  (1)军烈属;

  (2)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上述零售点需按照相关规定经营卷烟,并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如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按正常合理布局条件决定是否予以延续。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标准限制:

  (一)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等对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加油站便利店: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按照一店一证原则,依法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旅游景区、民俗文化村等以旅游度假为主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可参照园区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发放许可证;

  (五)高等院校、部队营区、厂矿、监狱、工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内零售点,设置一个零售点;

  (六)城区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农村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以开架自选方式经营的;

  上述场所因内部管理要求导致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无法开展日常监管的,不适用该条款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场所和情形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五)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八)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

  (九)连锁经营企业各个分店未以自己的名义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

  (十)有异味、污秽不洁的场所,如:公厕等;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即经营存放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有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有毒害气体的场所);

  (十二)主体经营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七类卷烟零售业态不配套的场所,如:医药店、网吧、博彩、美容美发、洗浴足浴、建材家具、装修装饰、服装服饰鞋帽、电子音像、房产中介、各种修理部、五金水暖、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旅馆、旅行社、奶站、游戏厅、咖啡厅、茶楼酒吧、传真打印、蔬菜水果、仪器仪表、金银珠宝、游戏厅、彩票销售、化妆洗涤、水产品、小饭馆、农机具、物流寄递网点、售车洗车行、车辆装潢、环卫室等与预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十三)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距离50米范围内;

  (十四)党政机关内部;

  (十五)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十六)申请人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七)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商业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九)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十)根据《咸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营销、专卖、物流等岗位属本人服务线路范围内的经营地点,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盈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况;

  (二十一)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 业态分类

  第十三条 零售业态分类标准

  卷烟零售点设置应符合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的七种业态:烟酒店、便利店、食杂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其他。

  烟酒店:以销售烟草制品、酒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便利店:以开架自选为主,销售小容量应急性食品、日用小百货等,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

  食杂店:以销售烟、酒、饮料、休闲食品及日杂货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零售业态。

  超市: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付款为经营形式,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的零售业态。

  商场: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中高档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娱乐服务:以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场所的业态。

  其他:以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等且只对内销售的零售业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礼泉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及时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划》有效期5年,由礼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划》经听证、备案,发布后施行,原采用的《礼泉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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