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产品的技术标准,按下列第项执行:
按国家标准执行;
按部颁标准执行;
按企业标准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产品的数量: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乙方送货;
乙方代运;
甲方自提自运。
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 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期限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验收方法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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