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最新

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局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安装分局所属各单位。

第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条 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3.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6.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7.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__ 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

3.受理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__ 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或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发现隐患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同时上报分局和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__

第五条__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

3.保证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

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上报。

安监部门的责任:

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全面组织排查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则”,对本单位潜在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

3.按照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落实保障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彻底整改。

6.下达停工停业指令。

7.对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

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报表。

生产一线员工的责任:

全面了解掌握作业现场的设备状况、工程状况、环境状况和危险因素状况,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发现和确认作业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报告。

3.按照整改要求完成隐患整改。 __

4.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和维护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__ 项目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凡三日之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上报分局和公司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部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举报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50-3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

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行为;

2.本单位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3.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 项目部应当按月、季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5日前和季末月28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__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局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2.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向局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局安全督察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的评价报告等。

3.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属于分包协作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分包协作单位,并跟踪督导,落实相应责任,记录备查。

4.对挂牌督办或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不力、不到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及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与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局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细则的;

未按规定上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未编制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的

安全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未定期对本单位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记录不规范的;

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资料:

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

2.危险因素辨识评价报表

3.环境因素辨识评价表

4.危险因素状况表

5.安全事故隐患状况表

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7.

关于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就到这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若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可以多多关注范文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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