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二手车购买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 国籍: 性别:

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

经双方协商,甲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给乙方: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车辆代码: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排气量:

颜色: 合同车辆主要配置约定: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数量: 台。车辆总价: 元,大写 。

预付定金: 元。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书》。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合同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时,首付合同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

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

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甲方提供办理汽车牌证的随车资料,应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和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4、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在交给乙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00公里□ 公里□

(注: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销售发票。

车辆合格证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应当场验收,乙方须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经甲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按照生产厂家承诺的内容维修、保养。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的保修期,为 年或者 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如果车辆用于出租或营运则保修期为 年或 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以购车发票上的日期□或商品车辆交接日期□为起算日期。

(2)新车的易损件保修期按生产厂家承诺的内容执行。

(3)其他约定 。

2、生产厂家(或甲方)指定 特约维修站(地址: 联系电话: )提供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其他售后服务网点可向甲方查询。

3、甲方除自身按照保修手册进行维修、保养外,同时有责任督促车辆维修站按照保养、保修手册和用户手册规定的内容对所售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4、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保养手册等相关资料。如属乙方使用、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导致车辆出现故障,由乙方自行解决。

5、乙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凭保修凭证到生产厂家(或甲方)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

6、保修期中,出现质量故障在 日内未能修复并经厂家特约维修站确认的,则保修期予以顺延。同时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向生产厂家索赔。

7、由于人为损坏、使用、保养不当,或到公布、指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装潢、改装、修理致使车辆出现故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9、乙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甲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办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每日按逾期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要求反还定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日按乙方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赔偿损失、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双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提供相关证明。

7、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8、乙方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或符合当地相关的规定所要求的资格,并且已了解乙方入户所在地对入户车辆的一些限制性法规,否则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对车辆质量有异议的,确定由 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该产品手册的技术质量的,鉴定费由对质量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另一方承担。

第十条 双方的联系方式及资料

1、甲方联系资料: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日间) (夜间)

传真号码: 工作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资料: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日间) (夜间)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3、以上通讯方式若有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变更方负责。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的短信仅作为普通信息传递之用,不作为重要事项的通知方式。

4、由于乙方改变通讯方式,令甲方无法及时通知乙方提车的,甲方有权保留乙方订购的车辆7天,超过7天甲方可以不为乙方保留车辆,不退还定金。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如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数字有矛盾时,以大写数字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商品车辆交接书;

附件二、委托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商品车辆交接书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在 (地点)对商品车辆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乙方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同意接受。

2、乙方已付清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给乙方。发票号为: 。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

发票 □ 合格证 □ 报关证明文件 □ 商检证□

使用说明书□ 保修卡 □ 简易操作手册 □ 拓印纸 □

其他: 。

4、经双方确认,在下列完好无损、运转正常的车辆项目右侧打“√”,反之打“×” ,未完善的请补充说明。

外观及漆面

灯光

电动电线

随车饰物

内饰

反光镜

CD

转向

轮胎及备胎

收放机

制动

雨刮器

点烟器

手刹

发动机

钥匙及摇控器

离合器

空调

千斤顶

排档

门窗

随车工具

仪表盘

电动天窗

警示牌

补充说明:

5、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6、其他交接事项: 。

7、以上车辆经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场签订本交接书,签署后则视该车辆已交付完毕。甲方所购车辆的所有权及风险从卖方(甲方)转移到买方(乙方)。

8、本交接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委托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办理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

□代办银行按揭

□代办上牌的相关手续

□代办保险

□代办装潢

□代办其他项目:

二、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费用:

1、代办保险

(1)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

(2)保险期限:一年□ 二年□ 三年□

(3)第三者责任险: 元。

(4)车辆损失险: 元。

(5)险种 费用: 元。

(6)以上保险合计: 元。

(7)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2、代办上牌。

养路费: 元,车船税: 元,购置税: 元,注册费: 元,其他: 元,合计 元。

3、代办装潢:

。合计 元。

4、代办其他项目:

。合计: 元。

5、委托劳务费: 元。

上述费用:乙方预付□ 完成委托事宜后乙方在车辆交接时支付□。

三、上牌服务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四、完成委托上牌服务,应当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

2、养路费凭证

3、机动车保险单

4、行驶证

5、车船税凭证

6、车辆牌照号码: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3.除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外,甲方如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完成委托的车辆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全部车价款 %支付违约金。

4.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按约完成的,则交车期限顺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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