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最新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九条第

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九条第

项内容。

第七条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对,应当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

第十条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查看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包括以下必要内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查看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提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是否熟悉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重点检查预案是否符合单位实际,内容是否完整,提问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职责明确及预案熟悉情况。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全数检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检查是否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人数是否符合24小时专人值班及每班2人的要求;提问是否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要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对自动消防系统逐项进行操作,检查操作是否熟练。

检查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抽查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10人;员工总数不足50人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5人;员工总数不足5人的,全数检查。对抽查到的单位员工,提问是否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

第十三条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应当根据场所所在建筑的层数、防火分区数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抽查的项目及数量。

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层、顶层、标准层和地下层必查。

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公众聚集场所自行设置的,应当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但不列入判定范围。

第十四条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检查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设备的运行、控制和显示情况,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现场抽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回路进行抽查,每个回路至少抽查3个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和1处消防电话。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在最不利点进行末端放水检查。

3、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以及自动、手动装置运行情况。

4、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停水泵;检查泡沫液贮量及有效期,泡沫产生设备运行情况。

5、防排烟系统:检查风机运行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

6、防火卷帘: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的场所,检查防火卷帘联动、手动升降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7、防火门:查看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8、室内消火栓:在消防水泵房启、停消防水泵,检查运行情况;在每个消防给水分区的最不利点抽查1处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9、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10、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11、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4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12、消防水源: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是否常开。

13、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14、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 18层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

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

第十六条对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对场所提交的装修装饰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核实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取样后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送检时间不计入消防安全检查时限。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1、未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

2、存在擅自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情况,依法需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

3、改变场所使用性质的。

4、单位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或者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数量不能满足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两人要求的。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7、未进行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抽查的员工中超过三分之一达不到“一懂三会”要求的。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存在影响疏散、通行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9、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1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具备应急功能的。

11、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火灾优先功能不能实现的,手动报警按钮不能实现报警功能的,或者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

12、消防电话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功能不能实现的。

13、报警阀组等主要组件缺失、损坏,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

14、消火栓泵、喷淋泵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5、气体灭火系统的模拟自动启动不能实现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6、防排烟风机、排烟口、送风口不能正常启动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的,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7、防火卷帘手动、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或者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8、防火门开启方向不正确,或者常闭防火门不具备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不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不能正确显示的。

19、应当设置的其他消防系统、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

20、顶棚、墙面、装修、地面、隔断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和其他装饰材料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的。

21、装修装饰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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