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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实足年龄计算,下同)一般不超过65岁。在各学部正式候选人中,6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其推荐、评审、选举的程序和办法适用本细则,但第前,将《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和“被推荐人 材料”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以邮寄并互联网在线传输的方式提交院士工作局。

第十前以邮寄并互联网在线传输的方式提交院士工作局。

凡双重领导的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由主管业务的部门负责组织初选;非业务主管部门推荐院士候选人无效。

第十三条 所有推荐材料均不得含有涉密内容。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执行。推荐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将取消候选人的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凡已连续3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和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的有效候选人,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十五条 院士工作局对被推荐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学部主席团审议。由学部主席团确认后,方为院士有效候选人。

第十六条 院士工作局将有效候选人名单通告全体院士,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同时通知归口部门或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的有效候选人以及相同专业的外单位的其他有效候选人的相关材料一并公示。候选人在5年之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应同时在调出单位公示。由各学部常委会确定3-5个公示单位,各公示单位要将公示方式、时间等情况及时报院士工作局备案,院士工作局在学部网页上公布公示单位名单、公示方式和时间等汇总情况。公示时间为1个月。

第十七条 有效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推荐院士或归口初选部门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可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院士工作局。经有关学部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学部主席团批准,可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第三章 学部评审和选举

第十八条 院士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由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进行。评审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超脱本部门、本单位、本学科专业的利益,从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要注意院士候选人专业的学科涵盖面,要注意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对于长期不在国内工作的院士候选人,在坚持院士标准的同时,还应特别考虑其对国家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作的贡献。

第十九条 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对有效候选人进行通信评审和会议评审,分别产生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最后选举出院士。

第二十条 各学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必须超过本学部应参加增选工作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评审和选举有效。

第二十一条 通信评审,产生初步候选人

各学部常委会将本学部院士按学科专业划分为若干评审组,同时将本学部的有效候选人按相应的学科进行分组,并确定初步候选人名额以及监票小组人员名单。

评审组评审:各学部办公室于6月5日前将本学部有效候选人的《院士候选人推荐书》、“被推荐人 材料”有关内容、评审组选票等分别寄送本学部相应评审组院士。院士对本评审组的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打分,于7月5日前将评审组选票寄送到本学部办公室。7月15日前,本学部主任会议确认打分结果。各学部常委会根据院士要求,如认为确有必要交流有关情况,可由各评审组组织召开非正式会议。院士自愿参加会议。会议于6月30日在同一地点召开。

学部评审:各学部办公室于7月21日前将评审组打分结果和初步候选人选票寄送本学部院士。院士对本学部的全部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打分,于8月5日前将选票寄送到本学部办公室。

各学部常委会于8月15日前确认本学部评审打分结果,按初步候选人名额,以得分多少为序产生初步候选人。与规定名额的最后一名分数相同者,均为初步候选人。

各学部常委会确定初步候选人的主审小组。主审小组一般为3人,其中可有1位推荐院士或与被推荐人同一单位的院士。主审小组对初步候选人系统性、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等提出评价意见,对初步候选人的学风、提供材料的准确性等提出审查意见,供本学部会议评审时参考。如有必要,主审小组可以适当方式征求国内外同行专家的意见。

院士工作局将初步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院士,同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会议评审,产生正式候选人

各学部常委会组织召开本学部评审会议,对初步候选人逐一进行评审。

主审小组介绍初步候选人情况和主审小组意见。

在院士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全体与会院士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多少为序产生本学部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额为各学部应增选名额的

倍。如遇有获得赞同票数相同而超过正式候选人名额时,则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表决,取票数多者入选。

第二十三条 选举院士

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对本学部的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照本学部的增选名额,根据获得赞成票数多少为序依次入选,满额为止。如遇有获得赞成票数相同而超过应增选名额时,则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表决,以增选名额为限,取票数多者入选。

第二十四条 各学部常委会审查确认本学部的选举结果,经学部主席团审议批准后,呈报国务院备案。新当选院士需签署承诺书,履行院士的义务。不签署承诺书者,视为不接受院士称号。中国科学院将院士增选结果书面告知当选院士和归口初选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同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

出席评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院士,不能参加投票。

因故不能到会的院士,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候选人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评审会议期间,经学部常委会同意,可邀请其他学部的院士到本学部介绍有关候选人的情况。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院士应暂时离席。

各学部选举院士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和院士使用的选票,由院士工作局统一印制,票面加盖本学部印章有效。选票栏目为:圈选栏、编号、候选人姓名、年龄、专业,其中编号依次按照学部、学科组、候选人姓氏和名字的拼音音序排列。

投票选举前,各学部推选监票院士2-4人,负责监督本学部的投票选举工作。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开箱验票、计票。计票结果需由监票人签字确认,并报各学部常委会认定。

会议评审暨会议选举院士一般于增选年11月的第一周各学部同时进行。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候选人投诉信的处理,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院士增选工作的保密问题,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推荐材料的审查办法

推荐材料和推荐手续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验收,以确定其是否有效。

审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推荐书、 材料以及电子文件是否齐全,推荐手续是否完备;被推荐人的国籍、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所从事的学科专业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推荐学部的确定

院士候选人推荐学部的确定,原则上应尊重推荐人和归口初选部门的意见。

不同渠道推荐同一院士候选人,在推荐的学部不一致时,如有3位或3位以上院士推荐且均推荐到同一学部,以院士推荐的学部为准,否则,以其归口初选部门推荐的学部为准。

仅有院士推荐或仅有部门推荐,若推荐的学部发生矛盾时,则以该被推荐人的学科专业划归为原则,确定其所属学部;学科划归不明确或有异议的,可与推荐人或推荐部门商定。

如被推荐人学科专业明显不属于推荐书填写的学部,则由相关学部办公室对其学科专业进行核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调整建议,分别报请各自学部主任同意后,作相应调整。调整时,应符合第二章

第十一条第

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原则,对院士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作出调整后,由院士工作局分别通知其推荐人或归口初选部门,说明调整的原因。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实施,由学部主席团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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